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以伊比中新时代协会(ASOCIACIÓN LA NUEVA ERA IBERO-CHINA)之名,依据2002年3月22日第1/2002号《结社权组织法》及其补充规定设立本协会。本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全行为能力,为非营利性组织。
凡本章程未规定之事项,均适用上述第1/2002号组织法及其他现行补充法规。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为非营利性实体,由具有共同意愿、致力于促进中国、西班牙、伊比利亚美洲及其他与本协会宗旨相关地区之间文化、教育和经济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第三条 存续期限
本协会的存续期限为无限期。
第四条 注册地址及活动范围
本协会注册地址设于:
Calle Núñez de Balboa 120, 28006 Madrid, España。
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地域范围为西班牙全境,但不影响其与中国、伊比利亚美洲及其他与本协会宗旨相关地区的机构和组织开展活动与合作。
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
第五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如下:
推动来自中国不同城市的企业融入西班牙市场。
鉴于西班牙语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推动中国学生(无论是在中国本土还是居住在西班牙的学生)学习西班牙语。
加强中国、西班牙与伊比利亚美洲之间的文化、教育和经济关系。
推动中国文化的传播,使西班牙及伊比利亚美洲社会能够了解、理解并欣赏中国文化。
组织和推动与艺术、音乐、美食、教育、企业和创新相关的活动,以便让西班牙及伊比利亚美洲社会更接近中国丰富的文化内涵。
与中国、西班牙及伊比利亚美洲的协会、基金会、企业、教育机构及其他实体开展合作,以扩大本协会各项活动在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方面的覆盖面与影响力。
第六条 活动
为实现其宗旨,本协会可开展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文化、教育、企业和商业交流,促进中国、西班牙与伊比利亚美洲不同城市之间的友好联系,增进彼此理解。
在中国、西班牙及伊比利亚美洲的高校、学校、企业、机构和实体之间建立合作协议,以增进语言、文化、学术和经济领域的交流。
通过举办活动、论坛、研讨会、大会、企业洽谈会及其他有助于团结、合作与相互尊重的活动,增进西班牙、中国与伊比利亚美洲人民之间的友谊。
组织讲座、研讨会、展览、课程、工作坊以及美食、音乐、艺术和文化活动。
推动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合作、咨询、培训、交流、文化传播及机构或企业合作项目。
第七条 行动原则
本协会开展活动应遵循合法、透明、合作、跨文化尊重、平等、负责、非营利以及遵守本章程的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的条件
凡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认同本协会宗旨并接受本章程的公法人或私法人,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法人通过其正式指定的代表人行使权利。
第九条 会员类别
本协会由以下类别的会员组成:
a) 个人会员。即认同并赞同本协会宗旨,愿意参与其活动或支持中国、西班牙与伊比利亚美洲之间文化、教育和经济交流的自然人。
b) 企业或机构会员。即认同并赞同本协会宗旨,愿意参与本协会活动、合作项目、资源对接、机构推广或合作的企业、机构、基金会、学校、大学、教育实体、专业组织或其他法人。
c) 创始会员。即参与本协会的设立、筹备或启动,或为协会创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创始会员资格具有固定且封闭的性质,不得新增此类会员,亦不丧失该资格,但自愿放弃、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经正式确认的严重法律或章程事由除外。
d) 荣誉会员。即因其社会声望、专业影响力、机构履历、对本协会发展的重要贡献或对本协会的支持而值得获得此项荣誉的自然人或法人。
荣誉会员的任命由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大会或任何理事会成员提议,并考虑被提议人士或实体的声望、履历、专业影响力、重要贡献或对本协会的支持。
第十条 新会员的接纳
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机构会员或荣誉会员的接纳由理事会决定,须经当事人或申请实体提出申请,或由会员大会或任何理事会成员提议,并在适用时接受本章程。
创始会员资格专属于本协会的原始创始成员,不得扩大。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
本协会的年度普通会费如下:
个人会员:每年100欧元。
企业或机构会员:每年200欧元。
创始会员:免缴。
荣誉会员:免缴。
会员大会可在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更新、修改或设定普通会费或特别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会员资格:
自愿退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未履行经济义务,即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年度会费,且在收到理事会书面缴费催告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仍未补缴。
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实施严重损害本协会的行为,经相应程序处理并听取当事人或相关实体的意见。
就法人而言,因其消灭、解散或丧失法人资格。
退会不产生退还已缴会费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机构会员和创始会员的权利
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机构会员和创始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本协会为实现其宗旨而组织的各项活动。
按照相应类别,享有本协会为其会员所取得的各项权益和利益。
获取本协会各机构所通过决议的信息。
就更好实现本协会宗旨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席会员大会。
行使本章程和适用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表决权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表决权
已履行经济义务和章程义务的个人会员、企业或机构会员及创始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但本章程对某一特定类别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荣誉会员可列席会员大会并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法人在适用时通过其正式指定的代表人行使出席、发言及表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章程,以及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依法通过的决议。
缴纳应缴会费,但依本章程或会员大会有效决议适用的免缴情形除外。
协助实现本协会的宗旨。
尊重本协会的形象、独立性、声誉及内部运作。
在适用时,履行其所接受职务或职能的固有义务。
对本协会及其会员保持忠诚、善意和尊重。
第十六条 荣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荣誉会员可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可列席会员大会,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荣誉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表决权,也不得担任具有表决权的选任职务,但其另具有可赋予此类权利的其他会员类别的除外。
荣誉会员免除缴纳会费和在本协会担任职务的义务,但明确表示接受的除外。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性质与组成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治理机构。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但表决权仅属于依本章程被赋予该权利的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批准理事会的工作。
审议并批准年度财务报表。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各项职务,并任命和解除理事会顾问成员。
知悉理事会常任成员;常任成员因其创始会员身份而具有固定性质,不受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但自愿放弃、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因经正式确认的严重法律或章程事由丧失创始会员资格,或其他依法适用的事由除外。
确定、更新或修改普通会费或特别会费。
批准本协会的解散。
修改章程,包括注册地址的变更。
处分或转让本协会的财产。
在适用时,批准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根据理事会的提议任命荣誉会员。
知悉并决定对本协会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事项。
其他未明确归属于其他社团机构的职权。
第十九条 会议
会员大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
会员大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日期由理事会确定。
会员大会特别会议在情况需要时召开,由会长判断、由理事会决定,或由十分之一有表决权的会员以书面形式提议时召开。
第二十条 召集
会员大会的召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可通过邮政信函、电子邮件、电信手段或其他能够合理证明已发出的方式进行,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具体列明拟讨论事项的议程。
自发出召集通知之日起至首次召集会议之日,至少应间隔十五日。必要时,还可载明第二次召集会议的日期和时间,但第一次与第二次召集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立与决议通过
无论例会还是特别会议,会员大会在第一次召集时,须有至少三分之一有表决权的会员亲自出席或经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成立;第二次召集时,不论出席或受代表的有表决权会员人数多少,均为有效成立。
决议以亲自出席或经正式代表出席的有表决权会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即赞成票多于反对票时视为通过。无效票、空白票和弃权票不计入计算。
有表决权的会员可通过书面签署的授权,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另一名有表决权的会员。会员亦可书面行使表决权,但须明确表示、由会员本人正式签署,并能通过理事会认可的有效方式证明其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绝对多数
下列事项须经亲自出席或受代表的有表决权人员的绝对多数通过,即赞成票超过其半数:
本协会的解散。
章程的修改,包括注册地址的变更。
固定资产的处分或转让。
理事会成员的报酬。
表决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时,本协会会长享有决定票,可就所表决的决议投出赞成或反对的决定性一票。
第五章
理事会、治理与决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性质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管理、行政和代表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领导本协会的日常活动。
就法律意义而言,本协会的代表机构仅由具有表决权的理事会常任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两类成员组成:
a) 常任成员。常任成员是理事会中唯一享有表决权的成员,并在法律意义上构成本协会的代表机构。常任成员必须为创始会员。
b) 顾问成员。顾问成员可参加会议、讨论、提议、活动、工作委员会以及交办给他们的内部职能,享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除理事会就具体事项明确书面授权外,顾问成员不构成本协会法律意义上的代表机构。
顾问成员可担任社团职务、咨询职能、协调领域或内部职责,但在理事会中始终无表决权,其同时为常任成员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及理事会的职务
本协会可设以下职务:
本协会会长兼理事会会长。
本协会副会长兼理事会副会长。
秘书长兼南美洲事务顾问。
副秘书长兼中国事务顾问。
理事会理事兼财务负责人。
执行总监。
上述职务可由常任成员担任;当会员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提议作出决定时,亦可由顾问成员担任,但涉及常任法定代表或在理事会中享有表决权的职务除外,此类职务必须由常任成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职务的任命与任期
理事会常任成员由会员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提议任命和罢免。
本协会会长兼理事会会长的职务任期为无限期,但自愿放弃、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因严重法律或章程事由离任的情形除外。
其余职务任期为四年,可连续连任。其选举由会员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提议进行。
各项职务可依本章程续任、更换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职务的无偿性
理事会的所有职务均为无偿职务,但会员大会依适用法规和本章程明确决定给予报酬的除外。
担任职务或职能不妨碍报销因向本协会提供服务而产生并经正式证明的费用,但此类费用须事先经理事会批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会长可授权此类费用,但应事后向理事会报告以供知悉并在适用时予以追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及社团职务人员的离任
理事会成员及担任社团职务的人员可因下列原因退出或离任:
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愿辞职。
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发生致使无法履职的情形。
未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疏于管理、滥用职权、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实施违背本协会宗旨的行为或其他严重事由,并经相应程序处理。
任期届满,就有固定任期的职务而言。
在适用时,由会员大会决议罢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决定召开,次数不限,亦可由任何一名常任成员发起或请求召开。
当会长或理事会认为适当时,亦可视拟讨论事项召集顾问成员。
理事会在具有表决权的常任成员半数加一亲自或以远程方式出席时方为有效成立。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的通过
理事会决议以亲自出席或经正式代表出席的、具有表决权的常任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
仅担任下列职务的常任成员在理事会中享有表决权:
a) 本协会会长兼理事会会长。
b) 本协会副会长兼理事会副会长。
c) 秘书长兼南美洲事务顾问。
d) 理事会理事兼财务负责人。
e) 执行总监。
顾问成员在交办给他们的事项上享有发言、提议、参与、功能性信息知情及协作的权利,但在理事会中无表决权。
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时,会长的表决具有决定性。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一般性地延伸至本协会宗旨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但依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明确授权的事项除外。
理事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指导各项社团活动,并负责本协会的经济、行政和运营管理。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年度账目、预算和活动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决定新的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或机构会员的接纳。
根据会员大会或任何理事会成员的提议,并考虑被提议人士或实体的声望、履历、专业影响力、重要贡献或对本协会的支持,任命荣誉会员。
在适用时,向会员大会提议社团职务的任命、续任或解除。
为特定的活动、项目、地域区域或工作委员会任命代表、协调员、代表人或负责人。
设立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合作领域或项目小组。
在适当时,授权特定人员就具体行为或事务代表本协会。
就本协会的组织和日常运作作出必要决定。
其他不属于会员大会专属权限的职权。
第六章
各职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兼理事会会长
会长享有以下职权:
在各类公共或私人机构面前合法代表本协会。
召集、主持并宣布结束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
主持上述两个机构的讨论。
下达支付指令,并以其签名确认本协会的文件、会议记录、证明文件和往来信函。
在本协会良好运行需要或为开展其活动所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采取任何紧急措施,但应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在理事会出现票数相同时行使决定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副会长兼理事会副会长
副会长在会长缺席、职位空缺、患病、无法履职或委托的情况下代替会长,并在代理期间享有与会长相同的职权。
此外,副会长行使机构协调、支持会长以及会长或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兼南美洲事务顾问
秘书长负责本协会行政工作的管理,签发证明文件,保管依法设立的簿册和会员登记册,保管本协会的文件资料,并办理与理事会任命及其他须在相应登记机关备案的决议有关的通知事项。
作为南美洲事务顾问,秘书长可依本协会宗旨和理事会的指示,提议、推动并协调与南美洲国家、机构、企业或社群相关的倡议、关系、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副秘书长兼中国事务顾问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职能,并在秘书长缺席、职位空缺、患病、无法履职或委托的情况下代替其履职。
作为中国事务顾问,副秘书长可依本协会宗旨和理事会的指示,提议、推动并协调与中国及其机构、企业、教育中心、文化实体或社群相关的倡议、关系、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兼财务负责人
理事会理事兼财务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能:
在会长和理事会的监督下,协调理事会的内部运作。
收取并保管属于本协会的资金。
执行由会长或主管机构签发的支付指令。
编制或监督编制预算、资产负债表、年度账目和经济文件。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协会的经济状况。
确保经济资源正确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
第三十七条 执行总监
执行总监负责协调、运营执行以及跟进本协会的活动、项目和决议,但不影响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的职权。
其职能可包括:
a) 协调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b) 推动、组织并监督本协会各项活动、项目、活动、论坛、交流会和计划的开展。
c) 协调工作团队、合作者、志愿者、内部委员会和项目负责人。
d) 对理事会批准的各项倡议进行运营跟进。
e) 在本协会的日常管理中与会长、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协作。
f) 为更好实现本协会宗旨提出组织、运营和战略方面的改进建议。
g) 促进内部沟通以及各职务、会员、合作者和参与实体之间的协调。
h) 执行会长或理事会委托的各项职能。
第三十八条 顾问成员
顾问成员在被召集时可出席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协助项目、代表专业或合作领域,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职能。
顾问成员在理事会中无表决权,亦不得在对第三方的关系中以法律方式约束本协会,但理事会或会长就具体行为明确书面授权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空缺与替补制度
本协会各项职务因辞职、离任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可由理事会其他常任成员临时补任,直至为此召开的会员大会完成正式选举为止,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条 经济来源
本协会为开展其宗旨和活动所设想的经济来源如下:
会员的定期或特别会费。
可依法从会员或第三方获得的补助、捐赠、遗赠或继承。
源自与本协会宗旨及其非营利性质相符的活动、服务、协议、合作、赞助或项目的收入。
任何其他合法资源。
第四十一条 财务与预算管理
本协会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实现其章程规定的宗旨。
理事会负责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编制预算、控制支出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会长可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就预算、支出或资金流出作出最终决定,但不影响应有的内部监督和向会员大会进行的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初始财产
本协会的初始财产为伍佰欧元(500欧元)。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
本协会的社团年度和会计年度均为一年,并于每年12月31日结束。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四条 解散
本协会在为此召开的会员大会特别会议依本章程规定通过解散决议时自愿解散,并因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解散。
第四十五条 清算与剩余财产的用途
在解散的情况下,应任命清算委员会。
债务清偿完毕后,如有剩余净额,应将其用于不违背本协会非营利性质的宗旨。
最终条款
本章程经本协会成立大会或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并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附件一
创始会员及初始职务名单
为便于识别并保证章程的清晰,特此载明本协会的创始会员及其初始职务如下:
a) Ildefonso Guardiola Rosado —— 本协会会长兼理事会会长。
b) WULAN —— 本协会副会长兼理事会副会长。
c) Diego Germán Díaz-Arenas —— 秘书长兼南美洲事务顾问。
d) CHENG DOU —— 财务负责人兼理事会理事。
e) Ildefonso Guardiola Martin-Serrano —— 执行总监。
本名单仅用于识别创始会员及其初始职务,不影响依本章程可决定的职务的修改、续任、更换或解除。